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
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
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
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
中度癫痫;
3.
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
重症肌无力;
4.
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5.
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
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
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8.
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扩展资料
:新修订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共485条,对多数疾病的诊断、治疗、住院时间、次数、辅助检查等作了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共111条,对部分疾病的诊断、治疗、住院时间、次数、辅助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对不同器官移植术后、各种
恶性肿瘤在表述上进行了统一,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也有明显增强。
与此同时,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共9章36条。
《办法》确定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医学鉴定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申报鉴定审批程序,明确了医学鉴定工作实施集中鉴定、集中审批的组织方式,提高了审核把关权限,加大了监督和违纪处罚力度。《办法》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