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参加工作的国企劳动合同制员工,他们从参加工作当月起,是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而实际缴费是应该而且必然计算为本人的社保实际缴费年限的。只要没有漏缴、少缴、欠缴、断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应该而且必然要视同缴费年限的,这是大势所趋,政策取向需要,是社保政策与法规的明确规定使然。
88年参加国企合同制职工,退休有过渡性养老金吗
我们国家从1986年10月开始,对新录入的国企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合同制职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自然也就没有过渡性养老金,只有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才有过渡性养老金。但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缴费制度之初,是没有个人账户的。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全部划入了统筹基金,这样一来,个人账户是零,对于职工来说,是吃亏的,虽然缴费当初,数额不多,每月也就一,二块钱。
鉴于这种情况,对于已经缴费,但没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把己经缴费,但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当然,这是个过渡办法,在以后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就建立了个人账户,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而对于应该缴费,没有缴费的职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也没有过渡性养老金的。比如,参加工作是1988年5月,但从1988年10月才开始缴费,那么从1988年5月到9月期间,是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
88年参加工作,国企劳动合同制人员,2020年退休,有过渡性养老金补原因
一是他们是在改革启初时间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
二是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如果不存在断缴欠费问题,是应该而且必须计算为本人法定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
三是他们领取并享受退休中人过渡性养老金,那是水到渠成的必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政策取向之所在。
据知,1986年因社保全面改革前试行的需要,国企所招聘的合同工就在月薪中缴纳少量比例的月社保金,并有社保卡本的记录。在90年代初的几年中,在全国各省市国企大面积推行社保制度改革后,国企合同工虽然86年例入社保改革前的试行,而之前所交的少量社保金只计入改革后的个人账户,却没有退休后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
而社保改革前具有连续工龄的原固定工即在改革后退休,在养老金的计算上就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由财政补贴,但不计入个人账户。换言之,这部分视同缴费年限就作为过渡性计算金额的方法列入该人的养老金金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