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建房和商品房

我预购了一套住宅,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说是商品房。但预售证上写的是“单位自建房”。开发商解释说"项目并非“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只暂属于哈市房产住宅局核发的”单位自建房屋”性质,因为该土地性质在手续上已合法经历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依法所得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公司经营开发”的商品房运作过程。又说“业主可依法办理私产房产权证,不会产生任何附加税费,无需在将来转让中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任何附加税费。”
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解释合理合法吗?将来在房产转让的时候真的不用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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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和自建房的区别:
1、含义不同:商品房的属性必然需要带有流通性。要流通就必然要考虑市场的需求问题、人群的定位问题。这就注定没有办法完全以居住者的绝对个性需求为考量内容。自建房多半情况下为建房者自行筹资建房。考量的主要是自我的需求。并不太具备流通的属性。>
2、建筑成本不同:自建房多半不存在买地、税收。局部地方有存在建设工地阶段缴纳一点费用,但是很低。各种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杂费。所以折合成建设单价便宜很多。商品房的折算单价背后有一整套的项目立体支出,其落地后的性价比是完全不一样的。
3、产权属性不同:商品房可以办理不动产征,也就是房产证了。他属于你的私人财产,可以上市进行流通,也可以进行变卖。自建房土地属于村集体而非个人。土地之上的房屋属于个人,个人对房屋本身具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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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其一是已经足额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二是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三是满足了25%的投资要求,其四是取得了开工证。
在上述情况下即可预售,既然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您当然可以放心购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