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和业主签订合同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一、物业公司要求从购房合同签订的角楼日期缴纳物业费,而不是从业主入住收到收楼通知书开始缴纳,这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二、对于没有和业主签订合同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三、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对其他公共设备要求缴纳费用的,如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应该由物业公司自己承担,不属于业主缴纳的范围,对于这样的要求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四、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合同上应尽的义务,服务质量差,业主可以暂时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是要整理好相应的证据,可以对业主提出意见,也可以申请更换物业公司;

五、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的服务并不是合同时规定的服务内容,要求缴纳物业费的可以拒绝;

六、物业公司私自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缴纳,按原的物业费进行缴纳;

七、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交房的,物业费不应有业主缴纳,由开放商自己缴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各项审批文件,业主也可以拒绝缴纳。

其中第二种情况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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