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苏州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之外,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5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5万元。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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