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由哪些人构成

美国众议院由哪些人构成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界限。同时,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根据宪法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力。国家的这种制度,决定了美国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国会和州议会分别是行使联邦和州立法权的主体。根据联邦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权力被赋予由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两院的议员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由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共100人。参议员任期六年,每逢双数年便举行选举,改选参议员的三分之一。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担任,但除了在表决相持不下时,副总统并是没有表决权。众议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众议员。众议员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众议院选出自己的会议主持者众议院议长。美国国会每隔两年举行一次中期选举,也就是说,众议院中全部435个席位都要改选,参议院要改选其中的1/3。一般说来,在职总统所在的党总要在中期选举中失去一些席位。

  美国国会根据立法的实际需要,以及不同时期的国会和机构改革法,逐步形成了今天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委员会制度,这些委员会是国会审议各种立法议案的核心,拥有很大的权力。凡是提交国会的议案,首先要经过委员会的审议或修正,通过后,才能分别提交参议院或众议院全院大会讨论。

  当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全院大会对某一议案讨论完毕后,议员们对该议案进行投票。任何一院通过的议案都要提交另一院审议,如果法案被第二院修正,则由两院部分议员组成的协商委员会协商解决。法案一旦在两院通过,须送交总统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则可在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的情况下使法案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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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9
  依美国宪法第一条,众议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数作基础,以每十年举行一次的人口普查为依据。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宪法中唯一规定众议院席次数的条款是,选民比例不可多于每三万人一名议员代表。依在1911年通过的Public Law 62-5,众议院席次定额为435席。其数量曾在1959年短暂增为437席,以反应新增的阿拉斯加与夏威夷两州,但于四年后恢复为435席。有权选出多于一名众议员的州须分割选区,各区选出一名议员。选区重划于每次人口普查之后进行,而在两次普查之间允许各州修订选区界线,每州都可自订其选区。有些州由不具党派色彩者负责其程序,另有一些州由州议会来进行。最高法院与“Wesberry v. Sanders”一案中明定不规则选区划分(malapportionment)违宪,各选区内之人口数须约略相同。另外,在选举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中,州政府不可基于降低少数民族表决权之目的而将选区划分为杰利蝾螈(gerrymander)式不规则状。然而,依政治目的而不规则划分选区未受禁止,即使因此而牵涉到特定民族的聚居地区亦然。宪法并未规定哥伦比亚特区与其他未成主州府的属地之代表权。然而,国会也通过法律允许其选举委任代表(delegates)或居民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s)。委任代表与居民代表允许参与辩论并在委员会中参与表决,但不得在大会中投票。哥伦比亚特区与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京群岛等属地各有国会代表。仅波多黎各选举居民代表。众议员与委任代表一任两年,而居民代表一任四年。众议院选举在偶数年份举行,选举日定于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一般而言,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大选前数月举行党内初选选出其候选人。独立人士与其他政党的选举人产生办法各州不同。在大选中,几乎所有的州都使用简单多数决(first-past-the-post),也就是囊括多数选票(不一定过半)者获胜。唯一的例外是路易希安那州使用复选式排序投票(runoff voting)。任期内职务出缺必须由同样方式举行的特别选举选出续任者。一旦当选,众议员可续任至任满、身故、或辞职为止。另外,宪法规定众议院可在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下驱逐个别议员。在美国历史上,唯有五名议员曾遭驱逐,其中三名于1861年因支持导致内战的美利坚联盟国脱离联邦而遭解职。1980年,麦可·麦尔斯(Michael Myers)因受贿而遭驱逐。较现代的例子则是2002年中詹姆斯·塔福肯(James Traficant)因贪污定罪而遭驱逐。众议院也有权谴责其议员。讉责案仅须半数通过即可,但不能强迫议员离职。众议员于姓名前加“阁下”(The Honourable)以示尊崇。只有众议员们可通称为“国会议员先生”(congressmen)或“国会议员女士”(congresswomen),参议院虽然也属国会,但参议员则不适用此称呼。
  众议院中拥有最多数席位的政党称之为多数党;次多者为少数党。议长、委员会主席与其他院内职位通常由多数党议员担任。其相对职位(如委员会副主席[ranking members])则由少数党担任。宪法规定众议院自行推选议长(The Speaker)。宪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众议院议长一定是众议员。议长职权依众议院内规与惯例制定,宪法并未具体规定。议长同时是众议院领袖及其所属政党(一定是多数党)的领袖。依1947年的“总统继位条例”(Presidential Succession Act),众议院议长的总统继位顺序仅次于副总统。议长为众议院议事主席,但并不主持所有的议事讨论,多半会委任其职权给其他议员。主席席位位于会议厅前方。主席权力广泛,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控制发言顺序。不经主席认可,议员不得发言或提议。而且,主席可裁定“程序问题”(议员抗议发言者违规),但其决议可诉诸全院表决。众议院议长为其所属政党之指导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选择常设委员会主席。议长裁定由何委员会审议法案、指派法规委员会中中部分的成员。在总统职位与国会由不同政党掌握的情况下,众议院议长可成为事实上(de facto)的反对党领袖。由于众议院议长为掌控众议院实权的政党领袖,该职位一般为政党利益所用。院内政党各自选出多数党与少数党领袖。少数党领袖为其所属政党彻头彻尾的领袖,而多数党领袖则不然。事实上,议长为多数党领导者,而多数党领袖则为次高的领导。各政党也选出党鞭以确保所属政党的表决意向符合政党领导者的意愿。与参议员相比,众议员较依赖所属政党,并通常会依照政党领袖意向来投票。政党领袖选择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可激励议员们合作。其结果是,众议院中的领导地位较参议院中重要,众议院中的氛围被认为更具党派之见。众议院内也有不具议员身份者担任之职位。众议院主管官员为众议院执事(the Clerk),负责保管公开纪录、准备文案、并督导其他院内职员。众议院执事也在国会每次选出众议院议长时担任主持。另一个重要官员为纠仪长(Sergeant-at-Arms),为众议院的执法首长,维持众议院议场的秩序与安全。日常警务工作实际上由国会山庄警察部(Capitol Police)处理,其主管单位为纠仪长所辖的国会山庄警政署(Capitol Police Board)。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18
资本家
详细的可以进百科里面看看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811117.htm?fr=ala0_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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