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条款“每周工作六日,每天工作8小时”是否合法?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去年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每周工作六日,每天工作8小时”,我签字了,现在觉得这一条不合理,现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现想维权,我该怎么做。
“每周工作六日,每天工作8小时” 这一条款为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定时工时制,月休6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合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用人单位可以经劳动部门批准,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并非固定的月休和每天固定的工作时间,且总的工作时间应当不超过每周40小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定时工时制,月休6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合法

劳动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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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9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从上述条文看来,你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不合理之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0-27
不合法,劳动法规定每星期上班不得超过44个小时,按八小时工作制,是五天半,可以要求支付费用,若不同意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第3个回答  2018-10-26
就是六天制工作喽,看薪资吧,我觉得现在还是蛮多六天制的企业的,如果你接受了就不要管合不合法,如果你不接受,别人合法不合法与你关系也不大
第4个回答  2015-09-09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原则上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但第39条同时指出,由于企业生产的特点不能实行上述标准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若每周工作6日,每天工作8小时,则平均一周工作48小时,超出第36条规定的44小时。超出部分(4小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第44条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若用人单位系满足第39条描述的特殊生产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