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属於农村经朋友介绍相亲后结婚的,因从订婚到结婚共给予女方礼金约12W,现在女方要求离婚,但存在礼金退还问题, 我的订婚时间为2012年2月份,当时订婚时给予女方家庭礼金7万元,我的结婚时间为2013/9月份,结婚的礼金为5W元且全部为现金,现在由於夫妻两人性格及各方面问题, 女方现在要求离婚,目前我们还没有小孩,因是相亲认识两人性格都互相不瞭解,结婚后女方老是挑毛病男方父母闹矛盾,这次离婚还是女方先开口提出,目前因存在礼金退还问题男方给予女方礼金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得到退还部份,我们结婚时也没有签婚前财产公证.
礼金又称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做“聘娶婚。”1、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2、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