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煤气站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等资料

谁是这方面工作的,
我要了解下
燃气站 或者 城建的 进来帮我下, 我去了本地相关部门几次都不起作用,所以只能网上问

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采用不发火地面,门窗应向外开启,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车间内应有消防喷淋设施,并设干粉灭火器。车间与瓶库在同一建筑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并各自有出入口,封闭式灌瓶车间应有防爆泄压措施。在非采暖地区可建开敞或半开敞式灌瓶车间。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气站总容积大于500立方米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5米。距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90米。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不要自行调节液化气罐的减压阀,要经常注意和教育小孩不要玩弄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

2、使用液化气时要有人照看,防止汤水沸溢,浇灭火焰,使液化气泄出。

3、定期检查液化气罐的阀门,将阀门放在水中,看是否有气泡冒出。

4、液化气罐不要放在与火源太近的位置,距灶台1.5米至2米之间。

5、如果发现发现漏气,要立即关阀,迅速打开门窗,加强通风,严禁一切火种进入室内,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源开关,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6、经常检查接口处是否泄漏,橡胶软管是否完好,是否老化出现裂纹,一旦发现应及时更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火灾防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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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小区的的气站应达到了重大危险源的界限

  5.1.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圆中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中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等。
  5.1.2 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同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嘲中给定的保护范围为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2m、调压站周围6m范围内的区域。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9〕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1.5m、4.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管壁外缘6m范围的区域,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至7m、1.5m至7.5m、4.5m至10.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0〕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l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的规定。
  (5)《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中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描述是“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6) 京津地区:
  《北京市燃气管理办法》〔12〕、《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3〕和《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4〕中只提到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并未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要求。另外,《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5〕中还提出了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但也未明确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具体是多少。
  5.1.3 行业有关规定
  最新发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6]在其条款3.2管道及其附件条文中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但是也未明确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数值,而是在条文说明中建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外围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国务院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25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包装、储存、运输与废弃处理,牵涉到产品出厂后的各个流通环节和废弃处理过程,搞好这些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废弃处置有着重大的意义。

4.1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4.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制定了严格的要求,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7.《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

9.《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

10.《石棉工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定》([(88)建材生字382号])。

在这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中,均对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除了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外,还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3.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集体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出口。

5.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在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详细参阅《条例》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中的有关内容。

4.1.2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

1.开业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2)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在提出开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开业条件的证明文件。

2.开业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实行审批制度。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2)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登记注册。申请单位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主要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除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在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审批制度,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2)生产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当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还应当对其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对其进行标识,并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 “安全警示牌”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等。

4.1.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设计概述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及其他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同的生产装置其安全设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某些具有共性的方面作简单介绍。

1.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本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及危险特性,结合地形、风向等自然环境,以及交通、经济等社会条件,合理布置。厂址宜选择在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沿扛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此外,工厂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表4—1给出了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供大家学习参考。

表4—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危险特性等,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区、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还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定。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4.各个设计阶段安全技术工作重点

安全设计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设计过程中,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了解本工程项目中的技术内容,积极收集有关安全的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同类及类似装置中的安全措施和发生事故、灾害的经验教训,经过消化处理,形成符合本装置要求的适用参考资料。与此同时,还要参考有关的安全检查纲要,编写本装置设计工作中的安全检查表,作为在设计过程中安全检查的依据。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参与到设计环节中各阶段的设计会审中。表4—2从防火防爆和工业卫生角度出发,列出了安全技术人员在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重点,供参考。

表4—2 在各个设计阶段中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工作参考表

安全重点阶段名称
防火防爆
工业卫生

设计准备
了解设计任务书内容

1.收集有关规范及同类型装置出现的事故情况。

2.了解工程项目中危险品种类及用量。

3.编制本装置危险物料名称及性能表和危险反应区划分表。

4.整理同类或类似装置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分析资料。

5.提出本装置防火防爆问题及解决办法。

6.针对厂址的地理及气候条件,从防火防爆的角度提出具体意见。
1.了解工程项目中有毒化学物品的名称及用量。

2.调查了解当地的流行病史及放射本底值。

3.编制本装置毒性物料名称及性能表。

4.整理接触与本装置相同的毒性物料的健康损害调查报告。

5.提出有毒物质的毒性及防治办法。

6.针对本装置的毒性及有损人身健康的疾病、公害情况,从职工保健的角度出发提出具体措施。

初步设计
1.根据总图设计,针对设备的安全距离和危险区的级别提出具体意见。

2.检查防火防爆及泄爆结构,提出具体意见。

3.对于各项主要设备的防火防爆结构提出建议,作为设备设计及采购的参考。
1.针对处理大量有毒物质设备的规划位置提出具体意见和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

2.检查照明及通风设备的设计,提出具体意见。

3.提出有关防止或减少机泵、阀门、法兰泄漏的建议;提出有关控制有毒物质泄漏的方法,最好是提出重点控制对象的最高浓度值、检测手段和检测方法。

施工图设计
检查最终设计中有关设备、配管、电气、仪表的防火防爆及防止故障事故的具体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装置的具体情况。
1.检查照明、通风设备的情况。

2.查明有关噪声检测的规定、使用的检测仪器和检验规范。

3.检查各种机器定货合同中规定的噪声指标及适用的检测规范。

4.1.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安全监督要点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安全监督,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监督的核心,内容非常广泛、复杂,危险因素多。而且,不同的生产装置,其安全监督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是,无论是哪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其安全监督的重点都应放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操作部位,主要包括:

1.在爆炸范围内或接近爆炸极限范围操作;

2.在高温或高压下操作或在冷冻的液态下操作;

3.产生大量反应热的操作;

4.会发生自聚反应的操作;

5.与水、其他物质或杂质会发生剧烈反应或形成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

6.存在本质不稳定的化合物或中间产物;

7.反应速度极快,具有爆炸性的;

8.操作中具有粉尘或雾滴爆炸的危险性;

9.生产中有极毒的物质产生;

10.操作中储存有大量的压缩能;

11.一旦泄漏就迅速扩散,遇明火产生威力很大的爆炸,如液化石油气;

12.易燃易爆物料和产品储量大的区域;

13.安全控制仪表,尤其是联锁控制仪表和防灾监测仪表;

14.安全供电,尤其是消防供电;

15.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http://www.safe001.com/2004/ketang/0404241.htm
第3个回答  2010-04-24
、请明确煤气站的性质
规模,气体种类,是罐装液化气还是发生炉煤气,是液化石油气还是天然气。
2、请明确居民楼的类型
是6层(含6层)以下,还是10层(含10层)以上
3、请明确电站的类型
是小区变配电室(中低压配电),还是大型变电站(高压),是哪个级别,多大负荷

这几种建筑间的安全距离是有国家标准依据的,如果你认识建筑设计院的人,可以让他们帮忙查一下,如果你没有这方面的条件,请明确一下我提出的问题,我会帮你进一步解答

可参照的国家标准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以及石化、电力、燃气等相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
第4个回答  2010-04-29
请明确煤气站的性质
规模,气体种类,是罐装液化气还是发生炉煤气,是液化石油气还是天然气。
2、请明确居民楼的类型
是6层(含6层)以下,还是10层(含10层)以上
3、请明确电站的类型
是小区变配电室(中低压配电),还是大型变电站(高压),是哪个级别,多大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