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的简单概述

如题所述

国防动员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条,分别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防动员法同时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国防动员法还规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
“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009年4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在国防动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向常委会会议作了说明。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国防动员工作健康发展,国防动员法作了相应规定。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
为了做好战时救助工作,确保在战时能够动员社会医疗卫生资源为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提供强有力保障,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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