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这种制度非常古老,在海商法形成之初就已经确定。大体上是说,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货损事故,承运人按照规定只赔偿其中的一部分(有最高的赔偿限额)而不是实损实赔或者全陪。

最初的航海贸易是非常危险的,船舶的驾驶和货物的管理水平都很低,受天气(海上风浪)影响很大,而且,早期的船东(承运人)就是货物的主人,货主自己驾驶或者雇用人员驾驶船舶将货物运往别处卖掉或者交换别的货物。加上船舶运输的货物都是大宗货物,价值很高,有的甚至超过船舶本身的价值(这点到今天也是这样),因此,一旦出现货损,承运人是赔不起的,承运人就成了弱势群体。为了保持承运人对航海贸易的积极性,人们创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只赔一部分,这就保护了承运人,保持了海商贸易的发展。

后来,航海贸易进一步发展,承运人和货主渐渐分离,航运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经历过海上战争、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英国等列强国家逐渐成为船东大国和船东强国,几乎垄断了海上货物承运,并制订了许多偏袒承运人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这些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谁都不想去改变。一是因为大家都已经习惯于这种规则;二是英国等老牌船东大国依然是国际上发达的国家,他们不愿意修改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三是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开始保护货主和租船人;四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成长为船东大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不想修改现行的规则。

与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承运人免责制度、共同海损制度、船东互保协会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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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或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财产或货物灭失或损坏和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额。考虑到水路运输的特殊风险,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制以利水运事业的发展。
  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旅客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额,按1924年制定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为《海牙规则》)规定为 100英镑。由于英镑贬值,这个赔偿限额已显得很不合理,其限额计算方法与航运发展的现状也不相适应。
  1968年定于布鲁塞尔并于1977年 6月23日起生效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协议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将这一最高赔偿额改为10000法郎,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30法郎计算,以高者为准。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下同)。为适应现代运输方式发展的需要,《维斯比规则》特设了一条集装箱条款:提单如载明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工具中货物的包数或单位数,这种包数或单位数应视为是可以限制责任的包数或单位数(如提单中载明箱内装有丝织品40包,计算责任限额即以40包为准);提单如未载明箱内所装货物的包数或单位数,则集装箱只作为一件货物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