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家台商经营的餐厅当主管,昨天我们无缘无故的被老板辞退了,我们去找老板问原由,老板说观念合不来。我们问他我们是否有什么过错,老板说我们没有任何过错,只是跟他观念合不来。
后来他答应我们补整个月工资给我们,可是今天我们去结算工资他却以,我们试用期三个月还没到不给我们任何补偿。
当初在招聘我们时说试用期三个月,我们也有说试用期三个月太长,老板说试用期可以缩短,他那时没有跟我们签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帮我们办理健康证,我们觉得好委屈.
这样我们可以向老板要求要整个月的工资吗?
还是可以告他吗?
请帮帮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