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干了两个多月无理由的被辞退,我们可以向老板提出补整个月的工资给我们吗?

我们在一家台商经营的餐厅当主管,昨天我们无缘无故的被老板辞退了,我们去找老板问原由,老板说观念合不来。我们问他我们是否有什么过错,老板说我们没有任何过错,只是跟他观念合不来。
后来他答应我们补整个月工资给我们,可是今天我们去结算工资他却以,我们试用期三个月还没到不给我们任何补偿。
当初在招聘我们时说试用期三个月,我们也有说试用期三个月太长,老板说试用期可以缩短,他那时没有跟我们签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帮我们办理健康证,我们觉得好委屈.
这样我们可以向老板要求要整个月的工资吗?
还是可以告他吗?
请帮帮我们,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请求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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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9
没什么办法!
第2个回答  2010-07-09
去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啊,他们会给你确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