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的来源地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个人任职、受雇、履行合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得支付地
所得支付地是指纳税人支付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所在地。一般来说,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一致的,即在哪里任职、受雇,就在哪里取得所得。但有时两者也不一致,例如,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某外国企业担任业务主管并常住中国境内,为此,该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来源地为中国境内,但其支付地可以是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也可以是该企业的境外总机构,当为境外总机构时,所得来源也就同所得支付地产生了不一致。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 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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