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单位跟我解除合同,还让我在一张纸上签字,说我不能胜任他的工作,所以跟我解除合同,其他差不多什

工伤后单位跟我解除合同,还让我在一张纸上签字,说我不能胜任他的工作,所以跟我解除合同,其他差不多什么都没写,也没有赔偿金的说明,我本不想签,可她说不签就说我连续旷工然后辞退我,那我就什么也得不到,现在我越想越不对劲,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1、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那么单位就算以此条件辞退员工,还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帅哥能说的简单一点吗

追答

员工前辞退书,以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
但是需要本人保存一份
拿到后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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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21
你不应该签字给他的,你签了就说明责任都是你自己造成的和公司没有关系。你应该先去做工伤鉴定,而后再找公司处理。追问

已经是工伤了,就是没有等级

追答

那你先评级再谈赔偿,而且公司目前是不可以辞退你的,说你不符合岗位,那是借口,用该给你调剂岗位才是。

追问

评不到等级,但是工伤已经认定了,我想调个岗位的,因为我上三班的,就想上个日班,现在却被解除了

追答

可以去劳动部门反应情况,具体事情劳动监察大队会帮你处理。

第2个回答  2016-03-21
找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