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房时虚假宣传,开发商违约能否撤销购房合同

如题所述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应当按照宣传的承诺承担合同责任问题,首先应分析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开发商承担约定责任,前提是合同对于宣传中的承诺有约定;但当合同对于宣传中的许多承诺没有约定时,开发商所做的宣传是否是合同条款或组成部分则很关键。按照合同法原理,如果是要约,宣传广告的内容就应当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广告宣传内容不具有相当于合同上的约束力,购房者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一般性的宣传广告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如果在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中有关承诺,如关于装修、小区配套设施、房屋设计等方面的描绘和承诺是符合要约的前述特点时,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合同违约金之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购房有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虚假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则开发商在此构成了根本违约,购房者就有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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