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留死刑

如题所述

保留死刑的原因:

1、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基础和信仰理念。

2、废除死刑应当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且应避免法律层面上的死刑废立反复。

3、适用死刑与保障人权之间并非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若保障措施得当,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扩展资料:

我国国情的复杂性、法制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社会发展的历史性等均决定了我国废除死刑的历程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便能实现的。

但是,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一定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完全废除死刑。

我国的刑法只是在条文中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严重犯罪”至于什么是严重的犯罪及其构成要件则没有明确的解释。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明显过于含糊,不具有严格的依据性。

参考资料来源: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网-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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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保留死刑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对那些没有改造意义的犯罪份子只能适用死刑。

  对于一些思想改造失败的人而言,还是有可能在减刑假释后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对这些罪大恶极的人进行根本性的防止他继续犯罪。如黑恶势力团伙,连环杀人犯这些十恶不赦之徒,对于这些敢于面对死刑威胁,以身试法的不可救药的极度危险份子必须适用死刑,对处死无疑是铲除了危害社会的毒瘤。对这种顺应民意之举人民是拥护和支持。
  (三)严格限制死刑而不予废除更适合某些国家的国情。
  依不同的国情民意,只要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执行一种“少杀、慎杀”的刑罚政策,保留死刑既可以威慑重大犯罪,又顺应了尊重人权的时代潮流,这种兼而有之的刑罚体系是最恰当的。

  (四)“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

  这种“报应”论的存在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文化。动摇他,绝非一朝一夕之事。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类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五)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节省财政经费,可以为社会节约更多的资源。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相对于其危害性,其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社会贡献微乎其微。

  以上五点是最具代表性的“保留死刑论”的基本观点。事实上美国和日本的这两个人口基数最大的发达国家至今依然是此论的忠实拥护者。今年元月的新浪网上,一个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帖子连续一周占据“热点评论”的排行榜榜首,当时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约有13.6%支持废除死刑。不仅仅是在中国大陆,已经决定废除死刑的,高达71.1%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法国1981年在参议院辩论废除死刑的法案时,社会上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还高达 62%。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陈世清 提要:保留死刑,杀人偿命、杀掉贪官,不是受害者家属“以命抵命”的需要,不是仇富愤青的需要,而是法律的需要、公平正义的需要、政权稳定的需要。 关键词:死刑 杀人偿命 权利义务 公平正义 普世价值 保留死刑,可以使杀人者偿命,而杀人偿命体现了人的生命权对等原则。人的能力有大小,人对社会的贡献有不同,而人的生命权完全对等。人的生命权完全对等是人的不同能力、人对社会的不同贡献的前提,是个人存在与发展、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基石。因此人的生命权对等原则就是人生而平等原则,人生而平等原则就是人格平等原则,人格平等原则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杀人偿命体现了普世价值。杀人偿命,不是所谓冤冤相报、“同态复仇”,不是所谓以暴制暴、漠视生命,而是公平正义的极端表现。正因为有了这个极端表现,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如果没有这个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社会就将大乱,政权就将倾覆,人民就将选择新的政权,通过新的政权来建立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保留死刑,可以使巨贪付出生命的代价,而让巨贪付出生命的代价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称原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用形象、朴素的语言,表述了深刻的权利义务对称的道理。因为只有权利义务的对称,人和自然、人和社会才能和谐相处、有序发展。所以权利义务的对称就是普世价值。由于巨贪给社会造成的直接间接的危害大大超过杀掉一个两个人,所以杀掉巨贪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称这一普世价值。如果整个社会无官不贪,造成人的权利义务不统一、人格不平等,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也会危及政权的稳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保留死刑,体现了公平正义。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对权利义务对称的追求、对人生而平等原则的追求。人类历史上历次朝代更迭都是人类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冥冥之中起作用的结果。社会不公平是相对的,社会公平是绝对的,正义总要实现,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基本规律。这是因为宇宙对称是绝对的,不对称是相对的,人类社会是宇宙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宇宙这一普遍规律的制约。社会正义的实现是宇宙的对称规律在社会领域的局部表现。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为了自觉实现正义,避免不自觉实现正义造成社会的动荡与破坏。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那么没有死刑就没有健全的、真正的法律。所以,保留死刑,杀人偿命、杀掉贪官,不是受害者家属“以命抵命”的需要,不是仇官愤青的需要,不是反对派的需要,而是法律的需要、公平正义的需要、政权稳定的需要、人民人身安全生活安定的需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的需要、人类普世价值的需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7-01

第4个回答  2018-11-08
假设有这么一个人
这个人小时候爸妈不管他,他任意妄为,年纪轻轻就偷东西、打架斗殴,长大了父母更管不住他,他就抢劫、强奸,无恶不作,监狱就跟他家一样。
后来一次抢劫他失手杀人了,可怜那个受害者是个独生子,让他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他却只被判决坐牢30年,然后监狱有减刑,坐了11年又出来了,他蛰伏了两三个月后,又进去了,这次原因是奸杀。
他这次是同伙作案,找上了之前监狱认识的犯人,目标是一个独居女性
受害人被他和同伙在出租屋劫持三天,见到女儿的尸体让她的父母吓昏了过去,三天内受到的折磨让人看到了心如刀绞
警察在调查的时候问他为什么还要犯罪,他说
“我一关关了十一年,出来之后啥都不懂,手机不会玩,电脑又不懂,我不想一直干苦力活,加上之前本身就是劣迹满满,不招人待见,最后想了下也就犯罪是我的强项,监狱里我熟悉”
“本来我没有想过杀那个女的,只是没想到又失手了。”他还这样笑嘻嘻的说
没有被判死刑。
警察很气愤,受害人家属也是恨死了法院,过激的甚至想过报复社会。
他虽然最后被判无期,但是他还是在逍遥法外,他的同伙和他之前一样,被判30年,如果减刑,很有可能是下一个他
死刑不止是为了泄愤,还要还一个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