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法治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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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公平正义。当法治的价值追求被表述为公平正义的时候,预示着我们国家的主流价值正在作出调整。

我国当前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和谐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和基础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司法当中,应当坚持宪法至上和法制统一原则,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公平处理和规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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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30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政法机关与法律工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照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应当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通过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授权,同时设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行使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要求。政法工作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政法工作者切不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切不可对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漠然处之,切不可对广大公民的意见与建议置之不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就是人权即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法律化,是一种更明确、更具体并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人权。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解决好各种权利的相互冲突问题,平衡与协调好原告与被告、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保护,协调与兼顾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树立权力制约理念。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权力制约有四个基本方式和渠道:一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二是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三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四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政法机关所处的地位和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政法干警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极为重要。广大政法干警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不仅于国于民有利,而且也是个人少犯错误、不犯严重错误的重要保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具有绝对性,即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只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这一个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有这样几个:一是必须强调,任何人不管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如果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制裁。执法者更不能存在那种把法律看作是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的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同时,对社会困难群众,应当提供各种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援助;对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如已受到法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保障他们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必须明确,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辩方在审判过程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三是必须坚决克服在少数部门和干警身上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树立程序正当理念。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现代程序法通过人民大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等制度设计,可以保证实体法得到严格与准确的适用。实践证明,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同法律程序不完备或执行不力密切关联。法律程序的许多内容,如司法程序中的辩护、回避、上诉、公开审判等规定,都体现出现代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宪政原则与伦理价值,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如: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应当严禁、严查、严办;各种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行使和避免滥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政公开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司法与执法程序中的法定期限应当切实遵守,以保证办案的及时和高效。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理念。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极大权威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它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一些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的“土政策”、“土办法”;二是突出强调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二把手严格依法办事;三是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必须切实贯彻党中央确立的“依法执政”方针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0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建设国家、管理国家所要实现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的主流价值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走向和发展方向。一个良善的社会必定是将公平正义奉为圭臬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不彰的社会必定会走向经济的衰退与凋敝、政治的专制与腐化、文化的消沉与堕落、社会的混乱与无序。在一个国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执政者的首要任务并非是缠身于具体事务的细枝末节中而是要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进而消除冲突,维护公平,匡扶正义。在此意义上,我认为管理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价值选择;而一个好的执政者的标准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会义无返顾地选择公平正义。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公平正义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条,就应拥有反映时代要求的具体内容。公平正义社会首先应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群体”的层次。公民权利主要指向政治参与、担任公职、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弱者群体权利主要指向妇女、老人、儿童、身体残障者等特殊对象;而第一个层次,也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层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讲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别,平等享有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中的“人人”。
  “以人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内容,首先,“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会民众的共同的普遍的要求,所以,满足人民的共同要求就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以人为本”还必须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本,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成为其他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时,公平正义的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便是告成之时。
  “以人为本”最后还要回答“如何将人的需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这一问题。人的需要惟有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才是现实的、安全的。“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在价值上是一致的,它们一方面解决了目的性问题,那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另一方面又解决了一系列关系问题,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统一与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这些理念逻辑的产物,因此,对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解也必须从建立在这些理念基础之上。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如果不能透彻理解“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理论,就不可能真正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历史久远的人类理想,它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从直观的层面看,社会不公现象是形态各异的,但概括言之不外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自然生理状况和社会出身的不同进行人格身份的差等划分;第二,机会的不公。对人们进行人格高低区别的目的,是要赋予他们不同的社会发展机会,这便是机会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张试卷面前不同地区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学机会,甚至在同一个地区的考生因户口的差异也有所不同,这就是机会不公的具体表现;第三,规则的不公。用一类规则对一群人,用另一类规则对另一群人,便是规则的不公;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便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特权的存在;第四,结果的不公。同劳而不同酬,少劳而多得,多劳而少得,劳而不获,不劳而获,就是结果不公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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