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关系如下: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基于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方面。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即“有没有”和“能不能”的区别。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2、两者的产生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与自然人的年龄、心智发展相关,但自然人自出生始的纯获利益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无关。
3、两者的终止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参考资料:
一、区别:
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1、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经济法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
二、关系:
权利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基础。
1、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2、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
扩展资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法上的概念。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是有区别的:
权利能力自出生就具备,行为能力是从满18周岁开始才完全具备的。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独立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独立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以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社会关系参加者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法上的概念。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经济法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基础。
其次,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是有区别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就具备,公民出生就可以享受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而行为能力是从满18周岁开始才完全具备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无效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经济活动。
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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