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可以更改姓名,但是需要有充分的改名理由。
根据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2、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年满18周岁的人,没有充分理由不能轻易给予更改姓名,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因此,没有充分理由,公安部门不轻易给予更改,如果是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公安部门也要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民变更姓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子改名“学雷锋”被拒 年满十八岁改名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