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过程

如题所述

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进行劳动仲裁开庭审理。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1)当事人陈述。
(第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第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第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第5)宣读勘验笔录。
首先仲裁庭宣布开庭然后会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仲裁庭会请申请人说明身份信息。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委托权限。随后会宣布仲裁庭纪律,比如保持肃静,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
拓展资料:仲裁庭会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然后会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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