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变更产权的商品房被扣物业费,有什么法律依据可维权?

2008年房子已经卖掉,单位家属区(有房产证)。
因收缴不上物业费,单位按当初点房人的姓名,从工资中扣走了10年至15年的,七千多元的物业费。
我认为产权早已变更的情况下,这种扣除不合理,求相关法律依据维权,谢谢!

可以维权起诉物业的,08年房产变更。名义上房子已经不是你的,更不存在承担10至15追问

是单位从工资中扣的,起诉物业公司没用吧?

追答

年的物业费用。至于途径,可以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实在不行走法律途径起诉吧,以在当事人未知情情况下,擅自扣用私人财产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违反《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这是在你不知情情况下扣除的,且是属于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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