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乡村卫生室翻新,由镇医院出资,我一个姑父承建,姑父就找了爸爸帮忙来拆旧房子,不幸的是爸爸做事时从屋顶摔下来,腰骨折,手摔断了,手已经接好,但是腰骨折不能动,县医院的医生说要修养,不用做手术可以好,爸爸出事的时候送到县医院救治后转到镇医院,因为他们说镇医院的费用低,不用出现金,光是修养的话,镇医院也可以。在爸爸住院期间都是妈妈和姑父轮流照顾,大部分时间是妈妈在照顾,那家里的农活就耽误了,什么都做不了,也不知道爸爸多久能好,所以就不知道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应该由谁来赔,是镇医院,还是我姑父,赔偿是否要考虑妈妈耽误的时间。如果私下不能解决好的话,打官司能解决问题吗?打官司要什么手续和材料,因为都是农民不懂法律,所以麻烦专业人士给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这个问题比较宽泛,涉及到赔偿的范围、程序、主体等方面。首先说一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工亡的,还包括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其次说一下赔偿的程序,这相对来说比较漫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后,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标准。最后再说一下赔偿的主体,如果单位缴纳过工伤保险,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项目一般都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如果单位未替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开户的,所涉及的所有赔偿应全部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替劳动者办理过工伤保险登记只是未缴纳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及时补缴的,相关费用由社保和公司协商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雇佣问题,侵权责任法说的很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对于你父亲的受伤赔偿问题,应由你姑父和你父亲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镇医院是否有责任的问题,应看镇医院是否有下列行为: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镇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至于你说的赔偿问题,赔偿金额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