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乡镇没有官职的公务员待遇不高是事实!还有一些事实:
事实上学校医院科研等这些非公务员的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工资标准不如县长;
事实上真正的县长学术和能力不一定能评得上高级职称;
事实上职称工资还受严格的评职称要求及指标、聘用职称岗位设置数额限制;
事实上事业单位人员,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也没有1分钱年终奖,而公务员有法律规定有年终奖.(见《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事实上很多因政策性因素而早期下岗的、特别是被安置在困难改制的企业的军人,与同条件的安置机关当公务员比,待遇差10倍。

现在公布的这个"公务员不当县长也能享县长待遇"政策,使公务员中不受指标不受数额限制的、达到一定工龄不当真正的县长也能享县长待遇。最起码一些“不当官”的公务员消除了千军万马挤独木桥、“晋升无望”的问题,解决了“钱途”问题!确实是个大好事!

那么怎么解决上述其他事实问题?也要让绝对量的既“不当官”又“晋升不到职称”的、“早期政策性下岗”的,消除一下万军亿马挤独木桥、“晋升无望”的问题,解决了一下“钱途”问题吧?

决策如何充分体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近日,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这也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而这意味着,基层公务员将“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
职级评定要跳出“单位级别依赖”
公务员职级改革的重难点是公务员的考评、奖惩、升降的公平性,它应严格约束长官意志,建立民主评定、申诉和调查、举证义务、责任追究等制度。
《意见》明确了公务员职级制度改革,无疑令人期待,它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呼应。而需要明确的是,公务员职级制度是法治政府相关的“文官制度”的一部分,它需要恪守法治原则,也理应在技术方法、机制设计、关联制度等方面下工夫。
就制度改革本身而言,我认为至少应注意几个方面:首先,应解剖现行制度积弊的体制性成因。一直以来,公务员的职级与职务是紧紧挂钩的。弊端之一是,没有职务,职级就无法晋升。县以上有处级的调研员、巡视员等虚职;科级及其以下没有虚职。弊端之二是,公务员职级过度依赖其单位的级别,导致庙大和尚大、庙小和尚小,县级公安局一个能干的老刑警到退休可能只是科级,而国家部委中的能力普通者退休前至少是处级,明显不公平。这是体制性问题,须进行制度设计上的调整。
其次,应尽可能明确这项改革的目标:处级目标应是职级与职务相对分离,分开考评、升降,并建立相应待遇制度。职级对应的考评、调整,应主要以德、能、实绩、资历为依据,但也要考虑其所在单位的级别。县以下公务员的职级,可以到处级,特别突出者可以到司局级;或者按公务员分级,合理确定职级的上下区间。
至于各级、各类、各个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财产状况,须严格遵循透明原则,接受全社会监督。对其任何不正当利益均应依法处理,贪污受贿必要时应降级直至开除;接受任何馈赠,均应及时报告、公开,并举证证明其不违法性。
而公务员职级改革,还需诸多关联性制度改革措施的配套。例如,应健全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取消事实上的铁饭碗。对每个公务员职位,须作尽可能明确的职责规定,并对其履职状况进行内外部评价。比照事业单位的聘期制,对部分公务员也实行聘期、任期制,打破终身制。又如,对不同种类的、同职级的公务员,应按照公务的复杂性、危险性、紧迫性程度,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如刑警的待遇应高于大多数种类的公务员。
另一重难点是公务员的考评、奖惩、升降的公平性及相关激励机制问题。长期以来,长官意志说了算的提任机制为害颇深。而相关改革应严格约束长官意志,建立民主评定、申诉和调查、举证义务、责任追究等制度。如果负责人特别主张提升某人的职级,则应公开对组织、公众承担证明义务,并对被晋级者的德、能、绩及法治意识、守法状况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不公平、不正当的升降,应严格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概言之,在此项改革中,要注重对症下药、方法缜密、公开公平、厉行法治,特别是管束好各级负责人,丝毫不能含糊。
陈步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公务员工资改革专家)
就怕“职务职级并行”执行难
现实中的公务员年度考核里,虽然要求公务员考核要尽量体现公平和真实的文件不少,可囿于人情世故、利益固化等因素,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作为基层公务员一名,听到“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的消息,看到职级改革有了纲领性文件,挺欣慰的:毕竟,这有利于解决由于职务的瓶颈导致福利待遇长期停留在低位的问题。
但欣慰之余,我也生出几丝隐忧:该制度的推行,从整体社会效益上讲,从促进基层待遇公平方面讲,都是大好事;但对基层公务员个体而言,却并不必然意味着工资待遇及心理感觉的必然公平。
县以下基层公务员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或有两个明显的涵义,一是政策推行目的是激励基层勤勉公务员更努力地工作;二是必须切实公正地选出具有勤勉特质的公务员予以激励,才能起到涨士气的作用。
但现实中的公务员年度考核里,虽然有关方面出台了公务员考核要尽量体现公平和真实的意见和制度,可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大程度上陷入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怪圈中,不论勤勉与否,不论工作成绩大小,只要不是有明显问题,年度考核都会是“称职”以上等次。而这种人情与关系绑架下的考核,很可能让勤勉的公务员和混日子的都能实现晋级涨工资,但却很难体现出能力、绩效的差异来;而这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隐性不公,到头来,还会与实施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初衷相悖。
说起来,职务与职级并行,是《公务员法》赋予包括基层在内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它落不到实处也有好一阵子了。原因有多方面的:比如基层财力有限,比如职务与待遇挂钩的惯性认知—某种程度上,官员待遇也是种显示地位、刷优越感的方式。而到头来,它也使得一些地方领导手中的权力收益最大化,如把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当“官”卖,通过这些“官”职的私相授受寻租。而一追答

而一些基层公务员为达到待遇晋升,不得不千军万马争“官”干,加剧了基层官场的腐败和跑官要官等现象。这不仅是某些“局中人”的亲身感受,很多民众对此也不乏认识。
给基层公务员一个增加福利待遇的通道,确实鼓舞人心,但出台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只是简单的第一步,关键是怎么啃“硬骨头”,让改革的韧性掰得赢固化利益圈的手腕,破除那些执行中的隐性不公。

希望可以帮助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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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09
亲,这个问题人民网北京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有关专家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将拓宽基层公务员发展通道。公务员待遇会随着职级的提升相应提高,将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的腐败问题。

拓宽基层公务员发展通道 改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深改小组此次审议的《意见》,是对三中全会《决定》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中,有超过90%的公务员属于科员及科员以下职务,有60%是在县级以下政府机关。而在现行公务员管理体制下,行政级别决定公务员地位的高低及其相关薪酬待遇。一个单位的规格又决定了其领导级别,以致于很多基层公务员熬到退休,还只是科员待遇。

苏海南指出,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干部制度的一项改革,将解决县以下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问题,改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去争当“长”的局面,让他们能够安心长期在基层工作,只要努力工作,个人能力提升、贡献增多,不当“长”个人价值也能够得到组织肯定和承认。此外,在工资分配方面,目前县以下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偏低,职务与职级并行后,职级将与工资待遇挂钩。当一个公务员基于自身工作能力、承担责任和所做贡献等提升到相应的职级后,他的工资待遇也能够得到合理的调整和改变。

提高公务员正向预期 有利于减少基层公务员腐败问题

“基层公务员处在第一线,同时由于职级层次决定其收入也比较低,不解决这些问题,基层士气必然受到影响。目前正在全国进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的试点,试点成熟后可能会全面推开。”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杨士秋此前的这番话道出了目前公务员单一晋升通道的弊端。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向人民网记者分析指出,职务职级并行后,县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难度降低,对自身职业发展的期待将大大提高,能在较大程度上提高正向心理预期、改变腐败动机,将有利于减少基层公务员腐败问题。

分配制度改革放进全面深改大盘子 体现整体性协同性

此次中央深改小组会议还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在苏海南看来,这将会涉及农民土地转让收益分配问题。此外会议还研究审议了其他问题,表明中央是把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盘子里面,作为一个方面的改革来统筹研究、相互联系,决策充分体现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原则。

据悉,目前,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已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内蒙古、福建等省区也在近期先后推出在县级以下全面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第2个回答  2014-12-04
12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日前中央有关方面出台的“县以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意见”,对广大基层公务员而言,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福音。由此,可以打破绝大多数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无望、工资又涨不上去的“天花板”现状,也能让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找到职业的尊严感,找到最起码的职业归属感,并焕发出巨大的工作热情激情。一项数据显示,我国公务员有60%在县以下部门工作,92%为科级以下干部,工资待遇长期得不到提升,严重影响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由是观之,这项改革是极大地有利于社会长远建设的改革。
然而,囿于种种原因,一项大的公务员职级待遇改革,无法细化到每一个细节,有诸多疑虑尚待明确和厘清。一者,是否划定了一个以“某个年度”为标准的工资晋升机制?理论上,按照相关制度设计,即使一名乡镇公务员在没可能升任乡长等正科职务的情况下,他应该可以拿到乡镇长工资。那么,乡镇基层公务员在晋升工资上有没有“顶篷”?是不是不能超越所在单位的“最高行政级别”?县级以下公务员能不能将工资待遇逐步提升到“厅级”乃至更高?这是一个疑问。其二,提到逐年“自动”晋升工资级别,必然面临相关考核机制的设立。是不是任何一名公务员都可以“自动”涨职级工资?如何考核,以及如何优胜劣汰等等。至少,在正常拓展对基层公务员职级晋升的通道之后,还应该有一个完善的严格的约束、考评机制。公务员拿薪不应该吃“大锅饭”,对于不安心工作、不敬业甚至“出问题”的公务员,显然不适用于“职级晋升”待遇。
其三,“身份”问题。当前,诸多基层公务员受晋升“天花板”的影响,但真正的影响除了工资待遇偏低之外,还有一个政治待遇偏低的现实问题。职务晋升之后带来的荣誉感和社会认知度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公务员“挤破脑袋”也要当官、行贿送礼也要“买官”的真正原因。在实施职务职级“双轨制”改革后,应该同步明确“职级”晋升上来的公务员究竟算什么待遇、享有什么样的“政治身份”。“拿着县长工资”的科员,究竟算科员还是“县长待遇的科员”?在百姓眼中算不算“县级公务员”?还是“享受县级公务员工资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县级公务员有什么真正区别?两者工资逐步一致的情况下,提法上如何明确区分区别?如果仅仅是“涨工资”,其他什么也一样,是否有未尽之处?在一些事业单位或有技术职称的部门,最起码一些“不当官”的公务员或职工,可以享有来自于技术级别和技术职称的“荣誉”,难道今后的公务员职务职级改革,也仅仅是满足一下“晋升无望”的广大基层公务员的“钱途”吗?
其四,社会公众和广大基层公务员,最关注的依然是“职务”、“职级”如何“互通”的问题。形象些比喻,改革以后如同给广大基层公务员设置了“两道梯子”,可以“并行不悖”,这道不行走那道。问题是,这两道“梯子”之间是否可以相互“串联”?晋升到了“县长级职级和工资待遇”的公务员,如果有一天他需要走“职务梯子”,是从最基础的“科员”干起,还是可以直接“跨”到相对应的“县级职务”梯子上?亦或“降一级使用”,从“县级工资公务员”可以直接晋升到“正科级职务”?反之,是不是同样可以适用?
总之,基层公务员职务职级改革,是多少年来科学调研后的睿智决策,对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是一个切实的关爱。然而,新的改革过程必然出现诸多新情况、新现象和新的困惑,有关方面须看到这一点,并尽快进行规范,以配套性政策或细化性的制度进行明确、明晰,以解决改革困惑,确保改革有序、早日出成效。
第3个回答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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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怎么落地

网易财经2014年12月04日 02:27非常评近日,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这也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而这意味着,基层公务员将“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职级评定要跳出“单位级别依赖”公务员职级改革的重难点是公务员的考评、奖惩、升降的公平性,它应严格约束长官意志,建立民主评定、申诉和调查、举证义务、责任追究等制度。《意见》明确了公务员职级制度改革,无疑令人期待,它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呼应。而需要明确的是,公务员职级制度是法治政府相关的“文官制度”的一部分,它需要恪守法治原则,也理应在技术方法、机制设计、关联制度等方面下工夫。就制度改革本身而言,我认为至少应注意几个方面:首先,应解剖现行制度积弊的体制性成因。一直以来,公务员的职级与职务是紧紧挂钩的。弊端之一是,没有职务,职级就无法晋升。县以上有处级的调研员、巡视员等虚职;科级及其以下没有虚职。弊端之二是,公务员职级过度依赖其单位的级别,导致庙大和尚大、庙小和尚小,县级公安局一个能干的老刑警到退休可能只是科级,而国家部委中的能力普通者退休前至少是处级,明显不公平。这是体制性问题,须进行制度设计上的调整。其次,应尽可能明确这项改革的目标:处级目标应是职级与职务相对分离,分开考评、升降,并建立相应待遇制度。职级对应的考评、调整,应主要以德、能、实绩、资历为依据,但也要考虑其所在单位的级别。县以下公务员的职级,可以到处级,特别突出者可以到司局级;或者按公务员分级,合理确定职级的上下区间。至于各级、各类、各个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财产状况,须严格遵循透明原则,接受全社会监督。对其任何不正当利益均应依法处理,贪污受贿必要时应降级直至开除;接受任何馈赠,均应及时报告、公开,并举证证明其不违法性。而公务员职级改革,还需诸多关联性制度改革措施的配套。例如,应健全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取消事实上的铁饭碗。对每个公务员职位,须作尽可能明确的职责规定,并对其履职状况进行内外部评价。比照事业单位的聘期制,对部分公务员也实行聘期、任期制,打破终身制。又如,对不同种类的、同职级的公务员,应按照公务的复杂性、危险性、紧迫性程度,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如刑警的待遇应高于大多数种类的公务员。另一重难点是公务员的考评、奖惩、升降的公平性及相关激励机制问题。长期以来,长官意志说了算的提任机制为害颇深。而相关改革应严格约束长官意志,建立民主评定、申诉和调查、举证义务、责任追究等制度。如果负责人特别主张提升某人的职级,则应公开对组织、公众承担证明义务,并对被晋级者的德、能、绩及法治意识、守法状况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不公平、不正当的升降,应严格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概言之,在此项改革中,要注重对症下药、方法缜密、公开公平、厉行法治,特别是管束好各级负责人,丝毫不能含糊。陈步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公务员工资改革专家)就怕“职务职级并行”执行难现实中的公务员年度考核里,虽然要求公务员考核要尽量体现公平和真实的文件不少,可囿于人情世故、利益固化等因素,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作为基层公务员一名,听到“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的消息,看到职级改革有了纲领性文件,挺欣慰的:毕竟,这有利于解决由于职务的瓶颈导致福利待遇长期停留在低位的问题。但欣慰之余,我也生出几丝隐忧:该制度的推行,从整体社会效益上讲,从促进基层待遇公平方面讲,都是大好事;但对基层公务员个体而言,却并不必然意味着工资待遇及心理感觉的必然公平。县以下基层公务员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或有两个明显的涵义,一是政策推行目的是激励基层勤勉公务员更努力地工作;二是必须切实公正地选出具有勤勉特质的公务员予以激励,才能起到涨士气的作用。但现实中的公务员年度考核里,虽然有关方面出台了公务员考核要尽量体现公平和真实的意见和制度,可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大程度上陷入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怪圈中,不论勤勉与否,不论工作成绩大小,只要不是有明显问题,年度考核都会是“称职”以上等次。而这种人情与关系绑架下的考核,很可能让勤勉的公务员和混日子的都能实现晋级涨工资,但却很难体现出能力、绩效的差异来;而这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隐性不公,到头来,还会与实施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初衷相悖。说起来,职务与职级并行,是《公务员法》赋予包括基层在内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它落不到实处也有好一阵子了。原因有多方面的:比如基层财力有限,比如职务与待遇挂钩的惯性认知——某种程度上,官员待遇也是种显示地位、刷优越感的方式。而到头来,它也使得一些地方领导手中的权力收益最大化
第4个回答  2014-12-05
公务员工资如何改革: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
2014-10-25 10:53   

  改进完善工资制度,主要是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让不当官的、有能力和做贡献多的公务员与同层级当官者所领取的工资差不多,同时要尽快把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健全落实下来,把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制度赶快建立健全起来。

  建立公务员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对公务员工资的增减,应当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不应当只凭领导意志,而应该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人大审议获得通过。而人大审议的依据应当是,建立一套公务员工资参考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的社会调查比较机制,通过对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进行调查来决定公务员的薪酬水平,从而让公务员薪酬跟上劳动力市场上可比人员薪酬水平变动的状况。在人大审议确定公务员调整薪酬以后,财政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拨付资金。

  配套改革,包括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要改革,"三公"经费要进一步公开透明,在转变职能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合并政府机构,对公务员要科学定编定员;同时要逐步建立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落实"八项规定"进一步解决吃、拿、卡、要等问题。公务员队伍也需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开展工作分析、岗位评价等,为工资改革夯实基础。

  上述几点与媒体近日报道的人社部改革方向基本吻合。
  有人认为2006年工资改革进一步拉大了广大基层公务员与领导干部的工资差距,但苏海南认为现有的职级工资差距还不够大。
  现行公务员最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与最低职务、级别工资标准相差只有12倍,小于计划经济时期公务员最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差18倍的差距。
  苏海南认为,一个科学的高层和底层的工资差距应该按照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建立在岗位评价、职位分析,员工素质能力模型的比较分析基础之上。因为高层的管理范围宽,管理责任重,素质要求水平高,这些都需要建立一套比较机制,应该根据测量的量化分析结果来安排。
  作为国际惯例的不仅是公务员薪酬社会调查机制,代议机构都掌握着审批决定权。苏海南等在其2012年的报告中建议,每年度公务员工资标准及其工资水平调整须经人大审议批准后,才能执行实施,如果当年出现变动也需人大常委会同意。然而,在近日关于人社部工资改革方向的报道中,未见提及人大在工资改革中的作用。
  对于建立公务员薪酬的调查比较机制,苏海南透露已经在筹建之中。调查比较机制的建立也需要克服诸多难点。首先是确定公务员各个职位对应的是何种企业的哪些相当人员,如何保证这些人员的薪酬具有可比性;第二是数据的真实性;第三是评价出来的数据是否能获得公众的认可。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

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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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如何改革: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
2014-10-25 10:53   

  改进完善工资制度,主要是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让不当官的、有能力和做贡献多的公务员与同层级当官者所领取的工资差不多,同时要尽快把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健全落实下来,把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制度赶快建立健全起来。

  建立公务员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对公务员工资的增减,应当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不应当只凭领导意志,而应该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人大审议获得通过。而人大审议的依据应当是,建立一套公务员工资参考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的社会调查比较机制,通过对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进行调查来决定公务员的薪酬水平,从而让公务员薪酬跟上劳动力市场上可比人员薪酬水平变动的状况。在人大审议确定公务员调整薪酬以后,财政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拨付资金。

  配套改革,包括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要改革,"三公"经费要进一步公开透明,在转变职能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合并政府机构,对公务员要科学定编定员;同时要逐步建立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落实"八项规定"进一步解决吃、拿、卡、要等问题。公务员队伍也需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开展工作分析、岗位评价等,为工资改革夯实基础。

  上述几点与媒体近日报道的人社部改革方向基本吻合。
  有人认为2006年工资改革进一步拉大了广大基层公务员与领导干部的工资差距,但苏海南认为现有的职级工资差距还不够大。
  现行公务员最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与最低职务、级别工资标准相差只有12倍,小于计划经济时期公务员最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个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