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8年7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

张某于2008年7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7月1 日到2009年6月30日、2009年7月1 日到2011年6月30 日。2011年6月底,A公司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1)本案中A公司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A公司在张某的要求下是否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
(3)假设张某在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证书,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

简单回答:1,劳动合同有效,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不能结婚怀孕的条款无效,因为结婚怀孕是公民应有的权利,该约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约定条款违法则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文:劳动合同法 ç¬¬äºŒåä¸ƒæ¡ã€€åŠ³åŠ¨åˆåŒéƒ¨åˆ†æ— æ•ˆï¼Œä¸å½±å“å…¶ä»–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法从2008å¹´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张某已经签订了两次,在第三次时除张某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外,用人单位必须与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张某在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证书,那么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 ç¬¬äºŒåå…­æ¡ã€€ä¸‹å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假设张谋 提供假学历,那么就是欺诈,该劳动合同无效,但张某已经付的劳动应按照相同相近岗位支付其劳动报酬,张某没有继续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劳动关系终止,A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某任何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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