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不给离职怎么办

如题所述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说需要外出上班的,那么有时候员工可能会需要辞职,那么劳务派遣工辞职不批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派遣工辞职不批怎么办
      员工有辞职的权利,公司不让员工辞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工辞职的程序是什么
      (一)劳务工的辞职主体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派遣公司辞职。
      (二)派遣公司应当及时通知用工单位,到了三十天期限后办理派遣员工工作交接手续。
      (三)离职时由派遣单位结清劳务派遣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出具终止合同证明。
      三、劳务派遣工该向谁辞职
      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只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
      问:我是一家单位人事主管。我们单位使用了不少劳务派遣工,日常管理都是我们负责的。最近有个别职工不经我们同意就擅自不来上班,我们是否有权处理?因为有人说,职工向自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辞呈没有错,两家单位沟通不及时不能迁怒于职工。我想请你分析一下这类问题,看到底该怎样操作为好?读者 徐女士
      答:你的问题很好,实际操作中确有争议。因为平时都是用工单位在管理,他们有时也喜欢越俎代庖,直接决定合同是否续签和岗位的变更等,职工有不服就直接去找他们交涉,而实际上,职工要告的首先是劳务派遣公司。当然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唯用工单位马首是瞻,不管对错,一味听从指令,以至引发争议,所以三者关系从操作角度确需理理清楚。
      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只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确实带来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认为,既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那么劳务派遣工就应当向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辞呈。而另一种认为,虽然职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日常用工管理的职责已经转移或者说让渡给了实际用工单位,因此职工辞职必须先向管理自己的用工单位提出,就好比平时请假也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一样。
      我注意到,对此问题基本上都是持一边倒的态度,但我认为这两种意见都各有道理,不能简单对立。一个是从劳动关系方面上来分析:因为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用工单位也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这样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正当合法,用工单位无权干涉。另一个则是从合同履行角度而言的: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这个规章制度显然不仅仅是合同签订单位而应包括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职工请假、辞职之类不通知实际用工单位也是难以想象的,既会造成日常生产秩序的混乱,也会使职工陷入“被违纪”的风险之中。所以我的结语是:首先是寄希望政策层面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明确;其次,三方事先最好对类似问题约定、交代明确;再次,由于派遣用工这一特点,我认为应该同时告知为好,但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最后,在没有约定或职工没有违反制度、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前提下,用工单位不能擅作处罚。就算职工有违纪,还是应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来实施。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员工想辞职而单位不批的话,那么我们是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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