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如题所述

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分析
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 “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可见,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因此,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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