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长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如题所述

在几种日常出行方式中,航空飞行因其行业特殊性,所涉及的知识范围广,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可能因为与一般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有出入,因而更容易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形形色色的事件中,机长拒绝运载旅客、拒绝起飞等与机长的行为有关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本文就来盘点一下机长的职责和权力,看看有哪些会直接影响到旅客,它们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希望读者看完本文后,能够以理性的方式来应对和评判此类事件。
01机长重任在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民航安保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第条(a)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以下简称民航公约)规定,在飞行中,机长必须对飞机的运行和安全及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
      从国际公约到国内立法,都赋予了机长重大的责任,机长所要承担的角色包括飞机驾驶员、机组领导者、公共安全责任人,这份工作可不容易干。机长虽然是一名企业员工,法律既然要求他(她)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就必然会赋予其相应权力,使其在日常工作中或面对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落实这份责任。下面,我们就看看机长有哪些具体的权力。
02机长的最高指挥权
      民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这里的“所载人员”既包括机组人员,也包括所有旅客。机长为了履行职责而发出的命令,无论对象是谁,无论是否会造成不利的结果,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机长为了公共安全和航空运行秩序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即使造成旅客无法成行或航班延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会认定机长或航空公司承担责任。
03机长的最终决定权
      根据民航法的规定,机长的最终决定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第四十五条,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2)第四十六条,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3)第四十七条,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其他国内立法对机长的最终决定权表述如下:
      (4)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民航安保条例》第二十三条)
      (5)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十条)
      机长的拒绝起飞权表明:如果机长在起飞前,发现飞机不符合适航要求,或所在机场不符合民用机场运行的安全要求或不符合该架飞机起飞的特定安全要求,或机场及航路上的天气条件是机长执照上载明的天气标准所不允许的,以及发现其他不符合安全性要求,而使机长感到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无论什么人下达起飞命令,机长都有权拒绝起飞,且不因此构成渎职。
      机长对航空器的处置权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发动机部分或完全失效、航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航空器起火、迷航、与地面失去通讯联络、遭劫持或袭击等。“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是对机长作出处置决定的动机要求,而不是结果要求。机长有权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作出处置决定,不必听从任何人的意见。处置行为包括超出事先计划外的中断起飞、复飞、上升或下降高度、改变航向、机场外迫降等等。
      机长对机组成员的调整权,主要发生在机组其他人员的生理或心理健康状况不适宜飞行,或者参加本次飞行违反了有关的管理规定,例如饮用含酒精饮料后未度过规定的时间,或者已超过或即将超过规定的飞行时限等等。机长提出调整机组人员必须是因为保障飞行安全,而不能是因为其他原因。
04机长的治安管理权
      在民航法中,机长的治安管理权在第四十六条被概括性地表述为“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其他国内立法中对机长的治安管理权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
      (1)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民航安保条例》第二十三条)
      (2)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必要时请求旅客协助;对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处置,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案,移交证据材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国内立法在机长的治安管理权方面借鉴了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破坏秩序、危害安全、危及飞行的行为,即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可能或确已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意味着机长也可以授权其他机组人员实施相关措施,或要求其他机组人员协助,或请求(不得强制)旅客协助。
      可以看出,机长的职责和权力都是围绕着公共安全和航空运输秩序所设置,机长采取措施的动机性、必要性、适当性也集中体现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据2021年1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全国民航安全工作会议披露,截止2020年底,中国民航运输航空连续安全飞行124个月,累计安全飞行8943万小时。这一成绩离不开机长和机组人员的辛勤工作,也离不开广大旅客的积极配合。航空出行,舒适、准时固然重要,但排在第一位的始终是安全。旅客和机组应该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航空运输氛围,把中国民航的安全飞行记录延续下去,让更多的人开开心心出发、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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