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合同,且试用期最一天通知辞退我

我在公司上班试用期两个月,两个月的最后一天公司辞退我,公司虽大,但很坑人!
1.期间我没见到过公司盖公章的书面合同;
2.公司没有提前3天书面通知辞退我;
3.公司没有给我交五险一金;
辞退理由:两个月内没有拉到客户,业务能力不足;早会迟到被领到看到。
关于早会说明:公司正常上班时间8:00-17:30,但是公司员工手册确规定7:50到公司开早会,这个时间并不在合同上班时间里面,若早会迟到,按照公司规定还得扣款!

详解如下:
针对如上第1点说明:
本人6月中旬上班,与公司高层口头约定2个月试用期(入职手续那天,我看到公司人事有文件写着“2个月试用期,有高层签字和日期”)此后,公司没有主动在30天内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7月初我去问人事何时与我签,人事才给我两份合同,我当时在上面签字并写日期。但事后人事并没有将盖公司公章的合同交我保留一份。直到试用期最后一天上午我去问人事,人事说合同没有盖章,等盖好公章会送给我一份,随即隶属领到说辞退我,并告知隔天不用来上班。随后,在双方协商中人事说跟我签了合同,只是没有给我而已,我问为什么不给我,人事经理说科员工作失职(这部分有录音为证)。
如上第1点我的疑惑:
合同无论公司盖章与否,公司在入职日后30天内没有给我,是不是就可视为公司没有跟我签?(公司何时盖的公章本人无证据)
若申请仲裁,公司说已与我签订书面合同,我是否无法反驳?公司必须按照劳动法第82条公司需要赔偿我每月双倍工资?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可因为我没有合同而无效?公司算违法用工2个月?因为公司的合同都是三年试用期6个月,协商时人事说公司只是约定2个月,实际试用期是6个月,期间看你是否表现好!这是何用意?

针对如上第2点说明:
公司不但没有提前3天书面形式告知辞退我,且辞退理由不充分!开早会时间段否属于违法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正当的辞退理由,属于违法辞退员工?
业务能力欠缺这点。外贸业务这块是公司新版块,且就我一个业务员,试用期内公司发现我的不足,没有提前约谈我,告知我工作指导和建议,或者工作需要改善,也从未对此新拓展业务进行员工培训、客户开发等相关本职岗位的培训,也未有过公司层面的任何展会等形式的外贸业务开发的渠道,也没有让我通过转岗试用其它岗位。对此可以作为辞退我的理由吗?
如上第2点我的疑惑:
不管公司单方面是否已签书面合同,试用期内没有提前三天告知我,而是试用期最后一天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拿到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

针对如上第3点说明:
薪水不是每月月底发,而是延迟15天发,比如:7月整月的薪水,8月15日发。公司发我第一个月薪水时,我发现没有交保险,于是询问人事,人事反馈会在第二个月一并交上,第二个月的薪水也是延迟15天发,就在被辞退的那天发的,也并没有扣个人比例部分的保险金额。公司对员工也未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如上第3点我的疑惑:公司是否违法,试用期内不管是否已经签合同,公司都应帮员工依法缴纳五险一金?现被辞退是否可以要求补缴?

综上所述,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公司不接受补偿给我。如果第三月的头三天我没有去公司,在公司角度来看是否算员工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因员工手册和新进入职人员入职培训中有写员工三天不去视为旷工自离。但本人手中无合同,且辞退我时,隶属领导已告知我隔天不用去上班。
被辞退的当天协商时,公司人事让我填写离职单和离职申请单,当然我没有填写。
如果公司单方面两个合同都盖了公章,而我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是不是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我可重新找工作?还是必须要等一切事情都妥善后,才能找工作?

请律师出于人道主义,帮我详解,谢谢。本人坐等答复。感激不尽。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以及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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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7

不知道你参加社会工作多久了,你思考的如此慎密将来对你与公司的相处是没有什么好处的;你不能把工作待遇当做刑事案件里处理,对于你的描述来看,你们公司虽然在试用期内做法有点欠妥,但也没什么重大问题,主要是你个人把目前社会上的公司想的太理想化了。


    试用期的合同明文上是要签,但有很多公司不签的,也没什么奇怪,正常发了工资了就不能说是非法,只能说是不太正规。试用期是2个月还是6个月是看应聘时彼此交涉条件,公司视应聘者试用期时的表现可以适当调整,应聘者若不满意可以再次提出交涉,试用期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的相互考量,如果你要想在应聘时就白字黑字敲定下来,那你得看公司是否愿意这样做。

    试用期内公司有权辞退应聘者,公司没有进行有效业务促进培训依然是属于公司欠缺而不属于非法,从你的描述来看,这家公司希望招的是熟练工,而你们在应聘交谈时疏忽了这一点。至于提前3天辞退等等之类的,有多少公司会照做?现在社会上默认的就是试用期内辞退,不管任何一天都是合法,你要告公司是可以的,精力充沛即可。

    工资保留15天这一做法司空见惯,你离职的时候只要拿上那15天的工钱就可以了,其他没必要纠结。五险一金也是看你们应聘时是怎样谈的,而不是事后来谈这个问题。目前是签订合同后就强制最低交四金,交金多少是看你们公司交金类型是哪种的,城镇类的基数相对少。


综上所述,试用期产生的矛盾和摩擦当作是社会经验,建议你不要去搞了,拿到基本工资就可以了,以后跟新公司谈就谈清楚点,感觉你条条扛扛罗列的太清楚,除非你是进超级正轨的公司,否则你的心理目标和公司目标是很难磨合的。你找新工作必须要把劳动手册先拿回来。

追问

谢谢热心回复,麻烦站在对方立场来解决问题,你的回复让本人觉得你是我们公司人事。企业跟员工不依法签劳动合同这都不算什么?是不是合同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企业就是知法犯法,钻空子!不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欺负弱势群体。大企业应该是倚着社会责任存活,完善体制,而非靠着剥削员工来谋取小利益。企业之间就是有对比才暴露出优劣,并非本人对公司太理想化,是人都会有缺点。真想搞且胜诉,还怕没时间?仲裁争的就是一个理。

追答

恰恰相反,我是站在你的立场上,把彼此的繁琐降到最低,按照我的想法就是,既然已经不想做了,我没有必要花那么大的精力去跟公司搞那些事情 (他们毕竟没有不发工资,如果不发,那就是严重问题)。与此同时,你没有办法用一个人的力量去改变公司的这些弊端 (你要反过来想一下,为何这个巨坑的公司还有那么多人在做?是因为他们傻吗?)。再者,你所有的议题是建立在试用期这个议题上,就算你仲裁要求公司多付一个月,你认为你花下去的精力值不值?如果你说值,那你就去做吧。最后就是,你再想一下,你的提问为何只有我一个人工回复,而其他人没有反应?(至于那个知道君“智能回复”你看看就行,对你没什么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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