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中公共性与管理主义之间的矛盾能不能化解

如题所述

可以化解
第一,要妥善处理改革的合法律性与效率的矛盾。政府行为的合法律性一直被认为是与提高政府效率相矛盾而不能两全。要做到合法律性就必然要求依规则办事,这些“法无明文规定”工作,政府就只能等待法出台才敢做,这样就延误了发展的机会和问题解决的时机。另外,
过于强调依规则办事必然会增加成本,降低效率。我们一方面要承认“法律永远落后于行政”。,“生活永远走在制度前面”,消极的依法行政是对我国改革大业毫无好处的,必须倡导积极的依法行政,
在没有法律规范调整“法律空城”的领域,行政要大胆去进入,以发展与解决问题为指导。

  同时,我们也要清理对合法律性与效率不相容的错误认识。从本质上来看,它们的矛盾不像形式上看那样,可能根本就能彼此兼容。因为合法性可能提供了一些内在的有价值的东西,即法律下的公正。于是,在法律的可预测性的意义下,合法性只能达到削减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与公正之间的交易的保守模式。然而除经济效率之外还有行政效率。规则当被认为是行为的约束时并不仅仅是压力,如增加成本,而规则也能稳定环境,意味着它们也能削减成本。当合法性正确运用,标准化的运作程序就产生了,
那可能节约了寻找信息的成本和削减了在决策制定中的交易成本。合法性-tg消减了通过非法活动— — 寻租的扩散而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

  第二,要不断提升改革的公共性,获得人民的认同。西方改革过程出现的问题是大的集团公司对政府的改革褒扬多于贬斥,而弱势群体对改革的认同性较差。这使改革多少有点偏离了方向。我国1990年代来的改革,使社会结构出现“断裂现象”,表现为经济增长成果和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经济增长和社会状况的改善之间,出现了断裂;城市社会对农村社会的依附越来越少,城市的经济不能流人农村;整个社会出现不同时代的技术并存且相互断裂;社会阶层分化过于严重,由于永久性失业人群的增多0,社会弱势群体呈扩大趋势,弱势群体对改革的认同危机已有端倪,社会冲突事件时有发生,政府的信任度下降,这反映我国改革措施的公共性表现较弱的态势,合法性正面临丧失的危机,在今后改革中应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关键要改善对公民的服务。为公民服务是行政存在的理由,是政府应负有的使命。我们要求改革的合法性和公共性, 要求小政府,
要求民主政治归根到底就是为了给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公共服务的改善是一切改革的试金石。但是改善服务并不是改革机构就可以的。改革机构只是改善行政组织安排,而要提高服务更多是工作思路与工作意识的转变,更多是政府的软环境的改变,但这种改变可能使整个政治体系甚至整个社会运行原理发生变化,因为服务的质量只有得到公民的评价才能获得认同。

  “新公共管理”的危机即是政府变革的危机,同时也是公共行政学与行政法学两个学科的自身合法性与公共性危机。如何重构两个学科的理论基础,使之互相通融,减少学科间冲突。而从能为政府实际改革提供和谐、有效的建议是研究者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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