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犯罪主体指哪些

如题所述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适用

污染环境罪的罪名定义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其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认定可以参照1998年2月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1)行为人违反国际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2)上述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参见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1条规定的十多种具体情形。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包括故意。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排放、或处置危险废物这一点上行为人则可能是故意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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