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如何承担?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子的戊,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于是三人即以石子砸戊的鞋子,戊见有石子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甲、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17岁、16岁、15岁、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清。而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家情况一般,但收入尚可。丁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问:1�甲、乙、丙、丁砸人导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3�假如甲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已依靠工资独立生活,应如何承担责任?
4�假如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乙、丙、丁提议砸戊,乙、丙、丁听从其提议,砸了戊导致其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否定说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因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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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19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事实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上述解释,甲乙丙丁造成戊的损害是共同危险行为。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甲乙丙丁死人均未满18周岁,所以他们的父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如果甲已经参加工作,已依靠工资独立生活,则应由甲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甲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主要责任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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