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女儿在学校不上课时间和院子里的几个小朋友一起在我家里玩时,其中的一个小朋友A从家里拿了一只龙虾到我家说是烧了吃,当时的几个小朋友就一起烧,我家的女儿从家里找出了家里的酒精,倒在龙虾上,其中的一个小朋友B点火后造成酒精爆燃,造成六名小朋友烧伤。其中我家的女儿也烧伤了,只是较轻,从而造成损失。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已经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是法院却让我们承担总损失其中的60%,而另外的4 个小朋友却只承担其中的40%。本案一审我们不服已经上诉!请问我的女儿和我们应该是承担多少责任?
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没有成年人在场。本案中的小朋友都在14岁以下,我的女儿只有7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