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家的女儿在学校不上课时间和院子里的几个小朋友一起在我家里玩时,其中的一个小朋友A从家里拿了一只龙虾到我家说是烧了吃,当时的几个小朋友就一起烧,我家的女儿从家里找出了家里的酒精,倒在龙虾上,其中的一个小朋友B点火后造成酒精爆燃,造成六名小朋友烧伤。其中我家的女儿也烧伤了,只是较轻,从而造成损失。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已经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是法院却让我们承担总损失其中的60%,而另外的4 个小朋友却只承担其中的40%。本案一审我们不服已经上诉!请问我的女儿和我们应该是承担多少责任?
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没有成年人在场。本案中的小朋友都在14岁以下,我的女儿只有7岁!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否定说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因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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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07
个人观点:法官可能是考虑到导致孩子们烧伤的酒精是你家孩子提供的,事故又发生在你家,所以判决你家承担较多的责任。
第2个回答  2008-07-08
判决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危险行为是在你家发生,而你家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所以既然是在你家发生的危险行为,你家孩子的监护人就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 所以让你们承担总损失其中的60%~而孩子们的的危险行为则由于其本身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
第3个回答  2008-07-07
法官的判决也是有根据的 你家孩子提供的酒精 应该多承担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08-07-07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你的女儿提供了酒精所以会相对承担较多的责任,但实施点酒精的小朋友和提议吃龙虾的小朋友也应当承担与你女儿共同一样的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