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和决策权的问题

我和朋友准备注册一个公司,我们商定股份由出资额决定,我占66%,其余两人各占17% 。由于其他两人也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所以他们不希望我一人独揽大权。我们商量了一个解决方案,就是他们两人提起的决议我可以一票否决,但我提起的决议他们两个人合伙的话可以否决。
我想请问:
1、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话,超过51%的股份是绝对控股,是不是就是说我一个人说了算了,不管是提议还是否决提议?
2、如果按照我们这个股份比例来说的话,是不是本身已经具备了上述解决方案叙述的决策权?就是说他们俩合起来超过1/3的股份,就可以否定我的提议,而我也超过1/3的股份,也可以否定他们俩,而不需要另外写协议单独注明这个决策权划分?
3、如果不是的话,上述解决方案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吗?那我绝对控股是不是仅仅就是个称号了?

1.你的51%的股份是绝对控股,是你一个人说了算了,不管是提议还是否决提议?
2.《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同时还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性的决策无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份表决通过。
3.如果你们另有约定超过1/3的股份有提议还是否决提议,写在公司章程里依照公司章程可以照章。否则按公司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21
超过51%的股份是绝对控股,是控股的那个人说了算,另有约定则除外。
第2个回答  2011-04-27
公司章程就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其效力高于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内容,以公司法为准;章程中有约定的内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3个回答  2011-04-18
1、您们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什么样的决策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什么样的决策全体一致同意才可以通过,不是全部的问题都是您一个人说了就可以;
2、您可以再把自己的出资提高一个点,这样您就持有三分之二的股份了,决策的过程中比较主动;
3、绝对控股与您们达成的协议有关系,是否为称号也看您们的怎么决策了。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第4个回答  2011-04-18
你的第一个观点是对的 受法律保护的 其他类似的疑问遵照第一条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