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各司其职,但有所区别。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劳动争议中进行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然而,调解委员会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无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相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两者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有所不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主要依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进行操作;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然而,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
在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时间限制方面,当事人应在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调解结案。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在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各有其职责和程序,但都旨在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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