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信用社为别人担保的贷款.从约定还款时间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现在起诉我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我一个认识的朋友于2006年6月13日在当地信用社贷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07年6月5日.因为我当时已在信用社贷款两年.况且信用很好.由当时经办的信贷员介绍(他们关系很好)我的贷款也是这个信贷员经手.因为求他办事.况且他说保证没问题.我予以担保的.但还款时间到了后这个朋友没有还款.信用社找过我.我也找过这个信贷员和朋友.他们说过几个月资金周转完以后就还上这批贷款.说我不用管了.以后信用社到今年就一直再没有提起过这个事.我以为后来他们还过了.
但今年5月31日我收到法院传票和信用社的起诉书.信用社的起诉书中把我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请问从约定还款日期到现在已经3年零10个月了.期间信用社从没和我沟通和协调过.现在起诉我是否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借款人还清之前,信用社都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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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3
信用社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贷款而设定的,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借款到期未还贷款时是有责任协助信用社对借款人进行催收的,且,合同上是没有约定担保时间的,是以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为期限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16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3个回答  2011-06-15
楼上说的对,你是担保人,那么你再担保前必须要知道担保的意义及后果,这个哪怕是你再熟悉的人,你也要三思,因为一旦无法还款,你是有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