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认识的朋友于2006年6月13日在当地信用社贷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07年6月5日.因为我当时已在信用社贷款两年.况且信用很好.由当时经办的信贷员介绍(他们关系很好)我的贷款也是这个信贷员经手.因为求他办事.况且他说保证没问题.我予以担保的.但还款时间到了后这个朋友没有还款.信用社找过我.我也找过这个信贷员和朋友.他们说过几个月资金周转完以后就还上这批贷款.说我不用管了.以后信用社到今年就一直再没有提起过这个事.我以为后来他们还过了.
但今年5月31日我收到法院传票和信用社的起诉书.信用社的起诉书中把我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请问从约定还款日期到现在已经3年零10个月了.期间信用社从没和我沟通和协调过.现在起诉我是否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