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这个单位?

如题所述

有,简称为渔业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

  (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

  (十)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四)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综合处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局内外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以局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和局内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局内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3.起草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有关综合材料;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4.承办人事、宣传、信息、信访、保密、安全、办公自动化和后勤等工作,协助党群组织开展工作。

  5.负责局内文件核稿、公文运转、印章管理和归档工作。

  6.承办渔业涉台事务。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组织开展渔业发展战略、渔业经营制度、维护渔民权益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承担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预审和协调。

  3.参与有关渔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

  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1.组织编制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渔业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渔业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工作。

  2.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渔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3.拟订渔业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估。

  4.承担渔业统计、信息有关工作;提出渔业统计制度改革建议。

  5.参与渔业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渔业灾情信息统计,提出渔业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科技处

  1.拟订渔业科研、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2.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标准化工作;承办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

  3.承担水产新品种的审定工作,承担水产苗种科研性引种审批的前期审查和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工作。

  4.承担渔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有关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渔船渔港处

  1.拟订渔业船舶、渔港、渔业船员、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渔船污染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承担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协调港澳流动渔船管理工作;协调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3.承担渔港和渔业航标管理工作;承办国家渔业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4.承担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5.提出我国与周边国家相互入渔渔船配额分配方案。

  6.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电信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资源环保处

  1.拟订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禁渔休渔、资源增殖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指导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建设。

  3.承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

  4.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估。

  5.指导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承办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养殖处

  1.拟订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殖生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水产健康养殖。

  2.指导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指导和监督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3.组织水生生物引种的生物安全评价,承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工作;指导水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产良种保种计划。

  4.组织开展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工作。

  5.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场与加工处

  1.参与水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和水产品市场管理,收集、分析水产品供需和市场价格信息。

  2.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承担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工作。

  3.开展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研究,提出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的政策建议,参与水产品国际贸易谈判。

  4.提出促进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品品牌培育。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远洋渔业处(捕捞处)

  1.拟订远洋渔业发展和管理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远洋渔业项目、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工作,参与国家政策执行的监督。

  3.承担远洋渔业和国内捕捞业生产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4.提出南沙渔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5.承担我国与有关远洋渔业国际、区域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参与远洋渔业涉外事件的处理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国际合作处

  1.提出多边、双边渔业合作及有关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

  2.承办政府间渔业协定、协议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签订、履约工作;协调与有关国际渔业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事务。

  3.承担执行双边渔业协定的对外谈判、双边渔业联合(混合)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4.开展国际渔业发展动态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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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7
有。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际通用英文名为:Administration of Fishery and Fishing Harbor Supervision of the PRC
主要职责:

  (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

  (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

  (十)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四)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个回答  2011-07-09
有。主要职责:

  (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

  (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

  (十)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四)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个回答  2011-07-13
现在改名了,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对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