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的问题。

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电视机80台,每台含税零售价为2400元;每售出2一台可取得厂家给予的返利收入200元。
(2)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75500元。
(3)购置生产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000元,增值税税额11900元。
问:该商场3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中,为什么是11900-80×200÷1.17×17%而不是11900+(2400-200)÷1.17×17%×80 ???

题中你的计算是把销项税和进项税弄混了,11900是进项税,而(2400-200)÷1.17×17%×80 中,分解一下,2400÷1.17×17%×80 是销售80太电视机应缴的销项税额;200÷1.17×17%×80 是收到返利收入时应做的进项税额转出。所以这两项是不能相加的。
因此,答案是对的。应抵扣的进项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追问

追问:那么平销返利中的销项肯定是2400÷1.17×17%×80,进项税转出是80×200÷1.17×17%,没有进项税吗?,按照我的理解,平销返利应该是销项-(进项-进项转出),即: 2400÷1.17×17%×80-(2400÷1.17×17%×80-200÷1.17×17%×80=应纳税额

追答

进项税在你购进的时候就应该抵扣了,题中并没有告诉你销售和购入是同一个月,只是告诉你本月销售了80台。
税法是一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课程,有时候不要想太复杂,否则好多题没有办法做!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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