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用招标书作为合同或合同的内容(附件)予以签定

我与一香港企业合作一项装修工程,其港商以其招标书确定我中标后。我要求进行合同签定,但其对方说标书已有法律效力,无须再立合同(因香港也没有合同的定立),一切以标书进行就可以了。但我方在没有对方签定文件(如合同)的前提下,这样可行吗?

不可以。招标书属于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
法律分析
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邀请文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实际的招标文件必包含:公开招标公告、招标需求、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书则属于招标公告,而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主要流程如下:1、订立合同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2、合同签订时: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3、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是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手续,一步一步的进行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最后就是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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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04
对方的说法没有问题,你投标书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对方确认你中标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无需再签书面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4-01
您好,我是招标公司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以招标文件当合同签订,这点来说是不可行的。但是我建议您让他们出个意见,说招标文件代合同有同等效力来保障您的权利。合同就是用来限制对方的,还是要有合同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