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99年开始在某电脑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已经12年了,1年前公司被集团公司出售给其他公司,为了平稳过渡,大部分老员工得以留任,整个过程以口头通知、开会宣布的形式,但是没有书面文件。
现在,原先的合同即将到期,新公司要与我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公司名称与法人均是不同的,新合同上未提及任何老合同的相关问题。(新公司的意图我们都心知肚明:缩短我们的工龄)
问:
1,如果我签了新合同,是否意味着老的工龄将作废?
2,如果在签订新合同后,公司在几个月后,或者1年期满后解除合同,如何赔偿或补偿?
3,如果想继续工作,遇到这样的问题,我该怎么办?
4,听说,我可以在1年内,有权要求老公司赔偿?但是需要哪些条件?
如果到今年合同到期,公司不与我续签,那么要补偿我几个月?我是1999年开始在这家公司上班的
追答你这么问的话看来是原来的公司并未经过清算程序了,那么你的补偿应该按原来那份合同的开始时间计算,也就是1999年,因为作为法人的公司其实没有变化,可能只是表面换了一个名字而已,你们原来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追问我的补偿从1999年算起? 那么应该就是11个月左右,但是为什么劳动仲裁说2008年前的不算,也就是说我的补偿只有3.5个月
追答第九十七条 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 存续 的劳动合同在本法 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这条规定,你的补偿金得分为两部分计算,其中08年之后那部分没问题,无论是合同到期或是单位解除都必须补偿你;至于99年到08年那部分,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用人单位解除才会补偿,对于合同到期的是不补偿的。
所以,具体补偿多少得看你解除合同的事由是什么。上面的回答弄错了,应该是工龄从1999开始计算。
根据你的情形,建议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