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温州一家连锁酒店的人事部员工,因最近年底了,酒店营业忙。总经理、总监和我们人事部经理,以我们晚上不用上班且是住在员工宿舍的为理由,几次三番的强迫我们去酒店加班做服务员。
我们不愿意去,他们就利用职权责备我们。而且还每天都说一遍,逼迫我们晚上去酒店加班。
我想问,他们这样做,算不算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去酒店加班,一个小时10块钱。但是我们又不是服务员,而且每天白天要上班,晚上要去酒店做服务员,谁吃得消。再说了,强迫我们去加班,谁心里都不舒服
如果公司强迫员工做工作职责之外的事,是属于违法的,员工是可以拒绝的,并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8条被迫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