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说要在长沙某个商场租个铺位,但是我看了下合同,是“临时场地租赁协议”,而不是正式租赁合同,所谓正式的租赁合同就是经工商备案认可的租赁合同。
这样的临时场地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的吗?
还有,合同中有一条我觉得有点不合理:
4、乙方已经明知该租赁位置为甲方临时规划的租赁场地,并明确表示在经营过程中愿意接受甲方根据购物中心经营状况需要而随时对租赁场地的位置进行调整,如双方就调整后的位置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不得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条款。
就是说,商场管理方可以随意更改你的商铺位置,是这样的意思吗,临时场地租赁协议都这样霸王的吗?
还有,铺位是朋友的家人要和别人合伙一起租的,但是他家人在国外,所以委托我朋友代签,请问能代签的吗?如果不行的话是不是得需要以我朋友的名义来签下协议?
合伙的属于共有产权,貌似合同法规定共有产权的必需共有人一起签字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