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3月在沃尔玛签的,5月底我就辞职了,当时公司给交了养老保险,并且离职之后公司给了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单位人员在增减表,但是没有合同。今年我的新单位要求交档案,并且告诉我要把档案的空白补起来,到了人才市场那边问到消息,因为我2007年的时候是第一份工作,在学校没有发给我派遣证的前提下,那份合同就是我开始算工龄的基础。我也回到原单位去问过,但是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说,我这个超过他们应该保存的年限了,正常他们就是给保存两年的,我的都快要到四年了。基本上找到的机会不大了。
再回到人才市场,人才市场就是说没有就不行,别的证明材料都不好使,要不然就不算工龄,以下一份用工合同为开始。但是这会影响到我的养老保险,也就是说这几年我自己交的保险到了退休的时候都不会给我算了。
我现在很无奈,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
请求各位,有没有熟悉这方面事物的,能给解答一下,我还有什么办法能找回我的工龄。谢谢了
另外我问过了 2007年的时候劳动局就不强求用工合同备案了 所以我到劳动局找合同的想法也算破灭了
找单位人事部,要求复印一份,而且要加盖公司章,那么才能有法律效力。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前,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
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 )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