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权: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协商权,包括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或决定中的协商权。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协商权,在集体协商机制中的协商权。
2、异议权:包括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的异议权,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异议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3、签约权: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4、起诉权: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监督权:包括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
维护职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
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