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主要实行募兵 制。招募对象多为灾荒饥民,并实行灾 年招募饥民为兵的养兵制度。此外,还鼓励营伍子弟接替父兄当兵,或以罪 犯充军,兵源缺乏时,也抓民为军。一 经应募,终身为伍。
北宋规定,诸路募 兵由长吏或都监施行,以“兵样”或“木挺”为标准,选壮健者充
禁军,其短弱 者充厢军。新兵入伍,即在脸部或手臂 刺字,以标明军号,故招募又称招刺。 其家属可随住军营。宋军实行拣选制度,每年春秋按上、中、下3等标准进 行训练考核,壮健有武技者,可由厢军 升禁军,武技出众者,优给赏物,可补阙阶官。武技不及下等者,马军降为步军,又不及降为厢军。老弱者或陈低级别,或削除军籍,或降充“剩员”和供军中杂役。禁军、厢军以及土军,一般60岁退役,其衣粮供 给减半。阵亡军士家眷有抚恤,伤残也有安置的规定。
民兵制 宋朝
王安石变法时实行的兵制。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
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
募兵制 募兵制也就是雇拥兵役制度,我国历史上实行募兵制最典型的例子是北宋、
南宋以及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