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

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条件:公民、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停止行使选举权: ①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 ②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刑事犯,受刑事追诉被羁押期间,经法检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 (1)一人一票(修改后) (2)少数民族例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直接间接并用原则 ①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直选) ②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拐弯选) 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 ◆委托投票:①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代写②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 ◆特殊主体投票:①人身自由受限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
②受拘役、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可回原选区投票 ◆华侨(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于直选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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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6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 [1] 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