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底上的班,上了快一个月,不打算做下去了。
发现单位习惯性拖欠工资,1月份的工资4月份发,2月份的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发的那种,说法是年底都会结清的。
而且据说当地某些单位是辞职后,近期一个月的工资是扣掉不发的。
那我辞职后,单位不发这一个月的工资,或者说几个月后单位发其他职工工资的时候,再一起发。我该怎么办呢?等几个月以后,它不发不就抓瞎了?
ps:1,去的时候没说试用期,开始上班就是正式工资,说买五险一金。但是中旬的时候劳动合同就是扣住不签,也没让我走的样子,那需要合同的保险就一直没有买,马上就过这个月新增保险的期限了。倒是买了工伤险,但是我发现单位在劳保局是欠费的,也就是也没交钱。
2,没合同,也没打卡记录,但是有一些日常文件处理单,有日期和我的名字,以及老板和几个领导的签字。然后月底上的几天班也不给我算工资,事倒是没少做。
工作一个月辞职,能可以领到上月工资的,一般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所有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扩展资料;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提前一个月辞职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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