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宅基地,两个宅基地证,户名不同,请求帮助。

一处宅基地,两个宅基地证,户名不同,请求帮助。

我家在我们村共有两处宅基地,搬进新宅基地时,我家的老宅基地就没人住,其中老宅基地有宅基地证,是1990年的宅基地证。新宅基地只有大队开的宅基地收据和批示,没有发放宅基地证,村里大部分人的宅基地证都没发放,只有大队的收据。后来我家的旧宅基地被一个叔伯叔叔占了20多年,他们当初是趁我家没人撬门进去的,我父母看他家没地方住就让他们住,结果他们一直住了二十多年,没给过一分钱,还不理我父母很多年,现在他们儿子大了想结婚,要拆房盖房子。我家持有1990年的宅基地证和大队批示,可是1997年土地局量房子的时候我家并不知情,所以签的是他家的名字,并且还发放了宅基地证,这件事我家这两天才知道,我想去土地局查询1997年宅基证的下落,需要大队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结果大队的人不出示,一直说过了正月十五再调节。并且大队的支书一直说当初肯定是我家和他家有什么约定,不是说要卖给他家就是说让他家住,说我家是因为想再要一块大点的宅基地盖房子所以才让他家住的,否则不会批给我们新的宅基地,大队支书还说当时可能有我家和他家的口头约定或是什么,当然这只是大队的一面之词,我爸和我妈给我说的就是说让他家暂住。村里村干部一家有好几处宅基地,是不是只允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1.我家是否可以诉讼他家的宅基地证无效?
2.我家还能否要回这块宅基地?
3.如果无法要回宅基地,那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仍属于我家所有?他家有权利拆除吗?
4.我家只有1990年的宅基地证,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请问我家需要什么证据才能证明这个房屋属于我家所有?
5.如果对方不接受调解,不出钱购买我家房屋,我家应该怎么办?如起诉,需要什么理由?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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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第一款的规定,你家目前只能使用一处宅基地,不能有两处的;你说的你们村里的干部有多处宅基地,那也是不合法的。如果你有兴趣,你可以投诉(告)他们。
  所以,你的问题中的1、2两个,应该是不可能实现的。
  对于第三个问题,那房产肯定应该属于你们家的,但也要有属于你家的有力证据;
  第四个问题,据我所知,在农村的农民房子,一般都没有什么“房产证”的,只要符合规定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这样建造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房子是你自己建造的,宅基地的使用证上的名字也是你自己就可以了。如果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你,建造房屋者不是你的话,建房者也是得不到这个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的。
  所以,你不用担心你的这个房子会被“人家”抢走的。
  第五个问题,如果需要打官司,你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那处的房子是你家的。对此,你们现在就要有所准备。所谓的理由,就是提供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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