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受国家哪些保护

如题所述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决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其他的重大过错。



军婚有哪些保护条款:
1.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与基本法理相悖。
2.保护军婚的规定把一部分妇女离婚自由的权利剥夺了,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没有离婚自由,势必使许多人在择偶时敬而远之,反而加剧了军人择偶难。
3.在和平环境里,军人仅是一种职业,不能因为职业不同而让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部队中男性军人占大多数,保护军婚主要是保护男军人的婚姻,保护军婚实际上导致了男女地位人为的不平等,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5.保护军婚不符合国际惯例。
6.作为公法的刑法已经规定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且量刑幅度较重,婚姻法作为涉及个人感情的私法没有必要再加强对军婚的保护。
如果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话,需要征得军人本人的同意,这是一个大的前提。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而且双方婚姻没有出现问题,应该对其进行教育调解,令其撤销离婚申请或判决不准离婚。若调解无效的,在做好军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也可以离婚。当然,如果军人有以下四种情况,配偶提出离婚的话国家一定会支持。这四种情况大概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有赌博等恶习;因军人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见国家的保护也是有双向性的,对军人配偶也是一种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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