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一下,我们这单位每次国家公休都不给休够,而且如果你休了这个月就没周末,这合乎劳动法吗?

我们应该怎么做??还有就是婚假还给扣工资

  首先,就你所述情况,单位涉嫌违反劳动法:

  一、根据单位性质,若为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应依法给予公休假。新规定是工龄1-10年每年5天公休假,10-20年每年10天公休,20年以上是每年15天公休。(不含双休日)

  二、关于婚假,各地一般都有具体政策,依照各个省的政策来看,一般来说: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不论公休假、婚假,均为带薪假期,不得不休,更不得克扣工资。

  其次,就你所述情况,针对单位的违反劳动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可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支付工资(属于加班工资的应按加班工资标准支付)、给予带薪假期。

  最后,贴上详细的介绍:

  我国法律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
  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513号令)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儿童节(一天)、解放军建军节(半天)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还规定,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劳动者(例如教师所休的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探亲假与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或称基本工资)发给。国务院上述规定发布较早,对于三资、民营、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未作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六、年休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2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新规定未出台之前,企业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安排劳动者休假。该文件规定,劳动者休假天数要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劳动者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

  七、其他休假。除上述假期外,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可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等。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职工工资。这一规定最早见于劳动部颁发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59年6月1日,[59]中劳薪字第67号)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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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1
这当然是违法的,您可以去劳动局举报
第2个回答  2011-02-21
看一下劳动法 第四章和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