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辞退员工

如题所述

企业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是否合法
      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而“严重违反”又具有模糊性,因此该条法律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
      首先,有关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在制定程序上,应融入集体协商或工会讨论的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因此,内容或制定程序上存在缺陷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其次,对“严重违反”的界定应充分考察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维持,从而限制用人单位过于简单草率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再有,应与《工会法》等法律相结合,考虑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征求了工会意见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为不当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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